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凤)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仁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清的岳母谭X桃、妻子刘X子因村中修路一事去刘X武家理论。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言语激烈,行为激动。唐X清听闻到争吵声后,遂出来查看,见到自己的妻子刘X子、岳母谭X桃与刘X武一家人在争吵,便跑过去看个究竟,刚跑到刘X武等人跟前的时候,看到刘X武用手推搡了一下刘X子和谭X桃。于是违法行为人唐X清遂立刻上前将刘X武与刘X子、谭X桃扒开,并对刘X武说“干什么。”双方因此爆发肢体冲突,刘X武、刘X淼两兄弟对唐X清进行拳打脚踢,致唐X清头部、右手,右大腿受伤(轻伤二级)。唐X清则用拳头殴打刘X武、刘X淼兄弟,致刘X武头部多处受伤(轻微伤),致刘X淼未作出伤情鉴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唐X清的陈述;2.在场证人证言;3.现场视频监控;4.现场照片;5.刘X武、唐X清的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行为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