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汪)决字[2025]第0147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阳由*******,现住湖南省津市市阳由*******。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田X被津市美团外卖站点辞退。2025年6月5日9时许,田X因此前多次向站点负责人索要开除通知书和劳务协议未果,遂再次驾车前往站点找负责人谭XX、段X索要自己被开除的通知书及当时入职的劳务协议,与二人发生争执后,田X一怒之下冲上前徒手殴打谭XX头部一拳,用脚踹谭XX腹部一脚,被段X及时制止。谭XX伤情经津市市人民医院诊断,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疾病诊断证明、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