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67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时许,杨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未实名登记访客信息、旅客信息的情况下进入该酒店306房间,且在进入该酒店时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未发现杨某某。另查明,株洲市天元区××酒店曾因未实名登记访客信息、旅客信息于2024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