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新)决字[2025]第073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3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杨××与受害人郭××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饭店吃饭。杨××趁郭××不备时将郭××放在餐桌旁边箱子上的一块机械手表盗走。2025年6月22日15时许,杨××在郭××的再三追问下将该手表归还给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受害人郭××的陈述,视频侦查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资料及电话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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