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66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株洲市天元区××台球厅上班时,见违法行为人钟×、苏×等人在台球厅与葛×、周×二人发生拉扯推搡,便从后方冲上前用拳头击打葛×的手臂一拳。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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