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松)不决字[2025]第0133号
违法行为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丁X、李X等人于岳阳市云溪区XX街道XX产业园XX食品店使用水果型赌博机进行赌博,丁X赌博两次,输20元,李X赌博六次,输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丁鹏涉嫌赌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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