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历)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现住宁乡市历经铺街道*******。
现查明:2025年1月29日,邓**、蔡银等人到宁乡市xx铺街道晴xx府小区李xx家门口归还花圈、纸钱,后邓**、蔡银与邹xx因此双方发生冲突,邓**揪打邹xx,后蔡银上前帮忙采用揪打、脚踢方式伤害邹xx。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视频及制作说明,伤情照片,伤情鉴定,现场勘验照片,曾x、杨x、邓x、李x等人的证言,邹xx的陈述,邓**、蔡银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邓**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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