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草)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汤西*******,现住阳罗洲镇两仪村六*******。
现查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张xx通过自己微信收取陈xx、陈xx、刘xx等人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15万码单,报至上线高xx处,从中非法获利7000元(已退赃)。因沅江市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张**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同案指证、3.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赌博提供条件(2)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七日,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沅江农村商业银行瑞丰分理处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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