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04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因其妻子张某与被害人彭某情感纠纷问题与彭某有长期矛盾,2025年5月6日,彭某找到了李某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XX苑Xx栋XX01房的家中,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李某为制止彭某进门,踢了彭某左腿大腿部,经鉴定,彭巍此次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行为人李*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