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梅)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梅花镇*******,现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上午7时许,在道县梅花镇赤源村,违法行为人朱**在未取得政府相关建设许可证的情况动工打地基,被梅花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叫停而心生怨愤,违法行为人朱**遂打电话给镇政府工作人员程春林对其进行辱骂。于上午8时许朱**驾车到梅花镇政府用脚先后踢了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的办公室大门。还对前来劝阻的政府工作人员程春林、郑珊荣公然进行辱骂、殴打并扬言要搞死他人。经道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违法行为人朱**损坏的办公室木质门框价格为23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