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刑)决字[2025]第0357号

  被处罚人纪*,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现住淮安市洪泽区大庆*******。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纪*在2025年4月22日在银行补办银行卡后,联系办理贷款人,在南京一酒店内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出借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拿着纪*的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40000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银行卡账单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纪*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