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祥)决字[2025]第076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祥霖铺*******,现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
  现查明:2025年04月02日10时许,我所接道县刑事侦查大队线索移交,道县祥霖铺镇达头山村3组村民杨**疑似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接报后值班民警马上赶到杨**家中,通过与杨**讲解法律政策后,杨**主动将家中楼梯下组装的两把枪支上交民警,后民警将这两把枪支交上级相关部门鉴定,后确定为其中的一把认定为枪支。杨**承认自己将这组装的枪支用于平时练习打靶、驱赶野鸡等。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到案经过、鉴定报告、自述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