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金)决字[2025]第1025号
被处罚人C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隆回县金石桥镇卧*******。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CH***系柬埔寨人。2023年上半年,CH***从柬埔寨经越南与中国边境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在广西经人介绍认识隆回县金石桥镇人陈今巍,后在中国境内与陈今巍一起生活至今。期间,CH***和陈今巍分别于2024年3月、2025年5月各生育一个小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CH***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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