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汪)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2023年5月下旬,唐XX在澧县XX餐馆使用一张面额为100元的假钞。5月27日,唐XX在津市市XX烟酒行使用一张面额为100元的假钞。5月30日,唐XX被抓获后,现场查获其尚未使用完的24张面额为100元的假钞。
以上事实有银行假币接收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查获的假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因唐**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十五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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