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盐井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晓钟街*******。
现查明:2025年01月11日10时许,在澧县××人民医院门口的停车场,违法行为人黄××瞥见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的车钥匙未拔,直接骑上该电动车开回自己家中。骑回自家车库后,违法行为人黄××打开电动车的坐垫,在坐垫下的储物空间内发现一红色小皮包,皮包内有2020元的现金,违法行为人黄××将其现金拿出放入自己口袋。随后,违法行为人黄××将电动车车牌撕掉,将车牌以及皮包一并丢弃至自家车库旁的缝隙里。 2025年1月11日,黄××因涉嫌盗窃被我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因澧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由我局执行取保候审;2025年5月13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作不起诉决定;我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和申辩;3、被害人李××的陈述;4、指认
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十日,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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