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交)决字[2025]第029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晚,谢XX在衡山县自己家中吃晚饭,期间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二两左右的米酒。当晚9时40分许,谢XX酒后驾驶湘D7XXM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衡山县高铁连接线01公里路段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1mg/100ml。另查明:谢XX于2023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常德市桃源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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