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红石*******,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后街
现查明:2023年10月某一天,张XX在路过古丈县XX镇“XX酒店”时发现了该酒店招聘前台的信息,之后便通过应聘入职“XX酒店”,负责酒店前台收银工作。张XX在酒店工作一段时间后,因每月的3000元工资不够自己的日常开销,便心生以偷换酒店前台收款码的方式实施盗窃。张XX在古丈县XX镇XX酒店前台工作期间,多次趁老板不注意,将酒店前台的收款码偷换成自己的微信收款码,以此方式来窃取该宾馆的开房收入,共计3447元,违法所得被其挥霍一空。2024年2月10日后,张XX因多次工作失误和账目不对被XX酒店老板谢XX开除,谢XX也因无多余时间打理便在不久后将酒店转让给向XX。
张XX在被谢XX开除后,因无工作收入,无法满足自己日常开销,便于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7日、2024年3月31日凌晨三次窜至XX酒店,趁酒店前台人员熟睡之际,将酒店的收款码偷换成自己的微信收款码,以此来窃取该宾馆的开房收入,共计750元,违法所得被其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张**曾因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至2024年4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张**在刑事拘留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故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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