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交)决字[2025]第0322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10时许,邱**(七十三周岁)驾驶湘NX84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洪江市双溪社区集市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邱**无机动车驾驶证,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邱**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公安内网查询件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三日。因邱**年满70周岁以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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