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舜峰镇武江社区临*******,现住舜峰镇武江社区临*******。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1时52分许,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民警在临武县XXXX路段查获一辆湘LXX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驾驶人黄XX,现场对黄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5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黄XX于2018年12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北湖大队的民警查处。2023年10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临武县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06月17日21时52分许,黄XX该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个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呼气式精检测单、第一次、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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