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7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复兴*******,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XX于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底,在保靖县迁陵镇的电玩城内通过玩打鱼机的游戏机进行赌博。打鱼机共有7个炮门,每发打鱼炮弹的分数不等,可以使用按钮对一发炮弹的分数进行调整,打鱼机的鱼池内每条鱼的分数不一样,打死一条鱼则会获得这条鱼所携带的分数。如果赌客需要玩的话就叫工作人员帮其刷卡进行上分,打鱼机上分的比例为1:1000,该游戏厅内有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上下分(上下分比例一样,赌客赌博过程结束后可随时找工作人员下分结算为人民币)。彭XX在该游戏厅内多次进行赌博的行为,与赌场工作人员的上下分转账记录共74笔,共计22700元,收到工作人员转账1笔,为2600元,其在该游戏厅内赌博期间共计输约5000元左右,彭XX其余获利的赌资下分结算为现金结算。彭XX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微信交易账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