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
  现查明:2024年8月份,违法行为人周××经黄××(已移送起诉)介绍给张×(未核实身份)取现汇款。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于2024年08月19日将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567500014532×××)打入的5万元资金取现,并将其中的49500元汇到张×指定的账户6228480316092247×××,非法获利500元。 现查明该5万元系寿光市公安局立案的张××被诈骗案中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涉案案件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和汇款单;4、聊天记录;5、不起诉决定书;6、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申辩;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一日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