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1021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小沙江镇洞*******,现住隆回县小沙江镇洞*******。
  现查明:2020年6月19日19时许,邹**饮酒后驾驶湘ETL138两轮摩托车行驶到隆回县小沙江镇省道S322小沙江镇白银村路段时被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被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4年4月15日9时许,邹**饮酒后驾驶湘ETL138两轮摩托车行驶到隆回县小沙江镇省道S322小沙江镇众力加油站附近时被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前科、现场查获照片、检测结果报告单、强制凭证、查获经过、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