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灌阳镇新华路五巷*******,现住东安县井头圩镇工*******。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21时55分,王**饮酒后驾驶桂CWG597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刘远龙、冷发胜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 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1.2mg/100ml,经系统查询,2020年08月25日22时24分,王**饮酒后驾驶桂CWG597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全州县桂黄路段3公里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75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以上事实有酒精测试结果单、乙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