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沙)决字[2025]第1383号
被处罚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凌××因与熊××之间矛盾而对其怀恨在心,2025年6月22日21日许,凌××在浏阳市沙市镇××村××街遇到熊××,遂叫熊××到一旁解决熊××破坏其家庭事情,熊××拒绝并挥拳击打凌××头部,凌××予以还击,并在不敌熊××后跑到其小车后备箱内取出其事先网购的尼泊尔砍刀,持刀砍伤熊××左手肘部(伤情待鉴定),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周边群众劝开、砍刀被遗弃,凌××驾车逃离。2025年6月23日10时许,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凌X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熊XX的陈述;3、证人张X、吴XX、龙X、李XX的陈述;4、提取笔录;5、伤情资料;6、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凌**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