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人)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梅*,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3年初至今,××(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人倪××(已判决)伙同广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陈×(已判决),合谋通过招募业务员梅×等人向全国不特定不符合条件人员收取高额费用,提供虚假资料,骗办16张APEC商务旅行卡出售,其中违法人梅×联系客户出售APEC商务旅行卡6张。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 骗取的APEC商务旅行卡等证据证实。
2024年12月03日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取保候审。具有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梅*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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