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29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2024年2月17日晚上,李××与张×、 舒××等人在沅陵县沅陵镇郑家村扯皮,因李××和文××玩的好,文××得知后邀张××去郑家村保李××出来,在保完李××后,李××又邀约张××去郑家村救张××出来,在李××得知田××被抓到公墓山后,张××又邀约陈×和李××等人上公墓山救人,后跟张×等人来到宜博网吧下面,后相约去四中沙场谈,在四中沙场,张×等人持刀冲过来时,张××逃跑,后张××从坎下爬上来后,陈×认为张××给其丢丑,遂对着张××踹了一脚,后又对张××、谢××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陈*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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