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沩)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宁乡县玉潭街道合*******。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曹×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合安社区××便利店的“战神归来”赌博游戏机上,通过扫码支付充值上分的方式参与电游赌博,共计赢利75元;另查明,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6月,曹×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兆基御园小区的××便利店内的一台“战神归来”电游赌博机上参与电游赌博,单次下注20元到50元不等,累计参赌赌资5000余元。后曹×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微信交易账单及曹×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曹*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