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林)决字[2025]第007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15时许,受害人蔡××驾车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景明路居委会××领岛二期运××城售楼部对面斑马线处发生交通事故,将违法行为人王×母亲撞倒,事故发生后王×赶到现场,因见自己母亲被撞情绪较为激动,与蔡××发生口角后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后经鉴定,受害人蔡××损伤程序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治安调解协议书;4、伤情鉴定报告;5、户籍资料;6、视频监控截图及光盘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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