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0890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近*******,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22时许,我所民警在桃花江镇×××路×××号查获“三公”赌博现场,查获现场人员钟××等人,违法行为人钟××压注情况为20元至30元不等,钟××带了200元现金参与三公赌博,被民警查获时,钟××身上没有现金,输了二百元,另查明钟××为哺乳期妇女。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实了其参与三公赌博的事实;3.证人证言,证实了钟**参与三公赌博的违法事实;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钟**为哺乳期妇女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