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里耶*******,现住吉首市乾州幸福里*******。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娥因两月前与曹X瑛搭建棚子养鸡时发生过矛盾纠纷,怀疑曹X瑛一直偷其搭建鸡棚子的材料和喂养的鸡,便想要教训曹X瑛,当天其到乾州XX春风旁的XX区幼儿园接孙女放学时,在门口看见曹X瑛坐在门口旁边的一个空房间内,便上前打曹X瑛耳光,并抓扯曹X瑛头发将其扯倒按在地上,造成曹X瑛受伤,经吉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X瑛的伤情为轻微伤。综上所述,彭X娥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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