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西)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西安*******,现住桃源县西安镇磨子*******。
  现查明:2024年4月6日至5月7日,违法行为人邱XX多次在桃源县西安镇磨子坪村周边盗窃他人黄柏树,并将盗窃所得黄柏树皮在药材收购商鄢XX处进行销赃,以此非法获利488元;5月13日至5月22日,邱XX伙同蔡XX在磨子坪村及附近多次盗窃他人黄博树,事后由蔡XX将树皮送至鄢XX处销赃非法获利1900元,邱XX分得950元。因犯罪情节较轻,邱XX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2025年5月29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邱XX不起诉,同时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邱XX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因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