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冷)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骆**,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
现查明:2025年3月18日,违法人骆xx明知银行卡不能随意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出于讲义气,仍用名下卡号为6222031910004220528的工商银行卡帮助其朋友周xx收款400元钱,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这400元钱转给了周xx。其中,被害人何xx被人以约炮诈骗的方式骗取47372元钱,有400元钱转入骆xx名下卡号为6222031910004220528的工商银行卡。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记录、违法人陈述与申辩、涉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骆**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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