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治)决字[2025]第065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下午3时许,黄××在临武县舜峰镇塘下村陈×盛家中坐庄,以“虾公鲤鱼”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十余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黄xx、邝x、林xx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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