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不决字[2025]第0116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大洲*******,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大洲*******。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陈X在平江县XX街道XX安置区X期XXX栋X吉平家中对朱XX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陈绍主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绍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