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刑)决字[2025]第0362号

  被处罚人皮*,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茈湖*******,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茈湖*******。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皮X路过益阳市资阳区XX学校附近居民楼时,听到停靠在马路对面被害人胡XX的电动车内传来手机铃声。皮X待路边行人和车辆走远后靠近电动车,掀开电动车挡风被后从挡风被内侧盗窃胡XX苹果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2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皮*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