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青)决字[2025]第104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石亭*******,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石亭*******。
现查明:2025年5月,刘×介绍李×国在微信名为“××”的卖家购买“雷鸣”60箱。5月17日,刘×开车将李×国带至长沙市开福区××附近接收“雷鸣”,随后在未取得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陪同李×国驾驶载有60箱“雷鸣”的货车运输危险物质至长沙市开福区××一民房仓库。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