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古)决字[2025]第011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上1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古丈县下溶湾田XX家饮酒后,上身赤裸独自来到古丈县德润文化广场。当天晚上20时26分,代XX、向XX二人在广场靠近公共厕所的跑道上散步,在经过李XX身旁时,李XX突然对两人实施了追逐的行为,追逐距离约50米。代XX、向XX跑开后,李XX又对从其身旁经过的其他女性实施了追逐与搂抱的行为。李XX醉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他人,其行为系寻衅滋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 2、受害人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德润广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拦截多人,其行为系寻衅滋事的行为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三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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