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89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回龙*******。
现查明:2025年03月03日19时许,王**驾驶湘A2F7M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乡市回龙铺镇村级公路自东往西行驶至丰收湾地段时,遇行人汤xx玲同向在该地段前面行走,湘A2F7M8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及反光镜碰撞汤xx,造成汤xx轻伤一级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王**弃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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