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刘xx在大祥区xxx社区楼附近玩时,发现社区楼下一台天鹅灰色的电动车的钥匙没有拔走,遂偷走电动车沿着红旗路一直骑行到老西直街小学入口处停放,并返回其于老西直街小学入口楼上的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减轻处罚:系智力二级残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