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2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周X京在明知种类为团队旅游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要跟旅游团出境的情况下,依旧在2025年5月23日申请了团队旅游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在2025年6月5日和曾X佩两人前往XX出入境边防检查站XX口岸出境大厅想要用团队旅游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直接出境,被出入境工作人员当场拦下禁止出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物证资料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