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塘)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荷叶*******,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荷叶*******。
  现查明:2020年2月以来,被处罚人郭×麟伙同陈振等人在交易猫APP上,多次以出售游戏账户为由进行网络诈骗,诈骗所得2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郭×麟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李×、邱×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因系违法人员郭**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