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金公(刑)决字[2025]第003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凤凰*******,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凤凰*******。
现查明:2023年01月01日15时许,因邓**与刘能华有遗留矛盾未解决,邓**一直找不到刘能华解决问题,于是邓**手持油漆在刘能华位于金洞镇新屋街家大门喷“血债”等字句以逼迫刘能华见面,刘能华发现后与邓**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造成刘能华和邓**双方均有受伤,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邓**右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刘能华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祁阳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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