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牌)决字[2025]第010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桐木*******,现住湖南省中方县桐木*******。
  现查明:2025年4月22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道酒后在湖南省中方县XX镇XX街上老市场一巷子内与违法行为人曾X丰的妻子发生争吵。违法行为人曾X丰到现场后便与曾X道相互发生扭打,两人相互扭打期间导致曾X道的左眼受伤。后曾X道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曾X道的左眼球挫伤、视网膜损伤、左眼睑裂伤、左眼翼状胬肉。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 3. 医院诊断证明、4.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