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蔡)决字[2025]第069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5月初的一天,×独自一人在其大祥区×组的家中吸食海洛因,毒品系其之前吸食剩下的,×毛发检查结果吗啡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毛发检查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