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41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21时01分许,唐XX驾驶湘M530XX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祥龙小区门前路段时,撞到由瑶都大道西侧向东侧横过道路的行人邓XX,造成邓XX受伤及湘M530XX小型普通客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XX驾驶湘M530XX小型普通客车逃离事故现场。
  以上事实有唐**的陈述与辩解、现场相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 籍信息、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