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交)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2时40分,吴**饮酒后驾驶渝A7H7T1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356线武冈市邓元泰镇小水村路段,被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经查,2023年8月27日,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本人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