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上梧*******,现住湖南省双牌县紫金*******。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20时许,杨XX酒后驾驶湘MKP97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牌县林峰路与兴隆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民警对杨X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后经公安民警查询,杨XX于2024年12月13日13时32分在双牌县国道2073362公里100米路段被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杨XX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1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双牌县公安局征收点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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