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草)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现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丁XX在沅江市草尾镇挂角村12组的虾田里,投放虾笼盗窃他人养殖的龙虾约64斤,变卖得300余元,供自己生活开支,后经报案人与其协商,取得报案人谅解,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系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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