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892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资福*******,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资福*******。
  现查明:2024年11月15日13时50分许,宋*饮酒后驾驶湘AK391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沿宁乡市白马大道自南往北行驶至宁乡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路段与徐xx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xx轻伤二级。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宋*有饮酒驾驶嫌疑,带宋*回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宋*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后民警叫南雅医院医护人员来交警大队提取宋*体内血液并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 mg/100ml。宋*在此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21年03月23日,宋*因饮酒驾驶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华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宋*的陈述与申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