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红)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单位:枫林宾****,地址:湖南省吉首市武陵*******,法定代表人:吴***
现查明:2023年3月7日晚上22时许,未成年人田某、张某、符某某三人入住枫林宾****8303房间,枫林宾****工作人员人姚元敏对入住该宾馆的三名未成年人未询问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未询问入住未成年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田某被强制猥亵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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